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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编报2023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日期:2022-06-24 08:22:52 来源: 浏览量:次 文字大小: [] [] [


各中层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之间的有机结合,提高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绩〔2017〕2号)和《武汉轻工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21〕8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编报2023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拟在2023年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及学校资金配置(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均应纳入2023年资产配置计划,具体如下:

1.单价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2.单价600元以上的家具、用具装具;

3.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图书;

4.软件(含委托开发软件);

5.在建工程(予以资本化的大型修缮,不含一般性维修改造)。

二、编报原则及要求

(一)编报原则

1.学校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实行“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明确资产配置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申报购置计划,形成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根据财政厅预算执行一体化精神,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资产管理、采购招标、部门决算、财务报告集中一体化,覆盖预算管理每一个环节。凡未纳入2023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2023年不予采购。

2.学校新增资产配置应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共享共用”的原则。凡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新购;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应首先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

3.申请配置的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现有资产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租赁等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二)编报要求

各中层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认真盘点本单位资产存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编报。

1.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编报要求

严格按照《武汉轻工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21]85号),编报附件1《2023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初审表》,编报理由充分,严禁超标配置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

2.纵向科研项目编报要求

拟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含无形资产软件)的以学院为单位编报,填写附件1《2023年科研项目经费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  

3.大型设备编报要求

大型设备申报应广纳意见、充分论证、合理填报。除土地、基本建设项目外,凡涉及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配置,应填报附件2《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进行论证,其中校外专家应占1/3以上。

4.进口设备编报要求

进口设备应在规格型号中注明“进口设备”,在启动采购前应另行组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可行性论证。

5.新增基建项目提供项目发改委批文。

6.需购置公务车辆及特种车辆的,提供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批复文件。

7.项目资金编报要求

编报《湖北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新增项目绩效目标文本时,项目中涉及新增资产的,需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编报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三、其他说明

1.此次编报的是资产配置计划(即“一上”),待下半年省财政厅下达学校2023年预算控制数后,结合财务处2023年经费预算编报工作,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在“一上”编报的资产配置计划范围内确定2023年资产配置预算。

2.《2023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2023年高等教育债券》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批复后,对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当年追加编报。

3.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的不可遇见性及临时性项目,依据学校集体研究决策纪要,进行当年追加编报。

四、上报时间及形式

请各中层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提交《2023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初审表》电子表及纸质表至资产管理处。

联系人:穆容    联系方式:027-83956425

电子邮箱:394018872@qq.com

附件:1.《2023年拟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初审表》及《2023年科研项目经费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

2.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武汉轻工大学资产管理处

                          20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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