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要求,请各学院对本单位的所有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进行盘点,形成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自查清单,同时对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根据安全要求和使用规范进行自查,自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自查完成后将自查清单及自查报告经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于9月29日前报资产处(如清查发现单位没有该类资产,写名本单位没有该类资产,仍须按要求上报)。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
1 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2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