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二级单位:
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2016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纪要(轻工大行纪要[2016]4号)要求,以国有资产清查为契机,组织全面清查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按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分为长期行为(一年以上)和临时短期行为。请校内各二级单位认真自查,凡涉及到国有资产已出租出借或拟出租出借一律申报,不得瞒报漏报,并于4月14日下午4:30以前将自查情况以纸质文档形式,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资产处。
武汉轻工大学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