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年度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学校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学校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学校资产报告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负责学校资产报告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学校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贯彻执行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三)配合财务处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定期组织开展学校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资产信息质量;
(三)按要求认真编制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如实反映学校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
(四)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第七条 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和《分析报告》二部分构成。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学校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学校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反映学校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第九条 分析报告以学校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学校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财务处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资产处组织全面盘点,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上报。
第十一条 资产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相互衔接,分析报告内容全面详实。
第十二条 资产报告由资产处负责人和学校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于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十三条 编制资产报告,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