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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武汉轻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更新日期:2018-04-25 09:29:34 来源: 浏览量:次 文字大小: [] [] [

第一章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等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及武汉轻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规,制定并督促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轻工大学及下属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范围和计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大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

第五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2.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 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记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3. 房屋一般性装修费用。

第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增值税以及安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记入固定资产总值内,其他则不记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1.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账手续,以保证账账、账卡及账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应根据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并原则上应按财务预算计划进行。

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时,在考虑需求的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需求等条件。

固定资产增添计划由使用单位或规划部门提出,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方案论证、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重大计划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等批准后实施。涉及校外审批的计划项目,校内审批通过后按程序办理校外审批手续。

计划项目的实施须遵照政府及学校的有关招投标(采购)的规定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更,须按上述增添计划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条 新增添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等手续,凭出具的固定资产登记单,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1.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基建部门按国家有关基建项目验收程序进行,根据图纸要求,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不合要求者,由基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向房屋、构筑物的管理及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并提交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对投入使用超过三个月仍不能作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数建固定资产账,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2.仪器设备验收,由采购订货部门(人员)对照实物填写验收报告,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适当的形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如发现损坏或质量和数量有问题,应由采购、使用部门与国内外厂商联系解决。

3.图书、家具、文物(陈列品)等分别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编码,按规定建固定资产账。

4、对于国家、地方政府有明确程序或资质要求的固定资产验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修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原则,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使用与管理。具体如下:

1.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分类登记及账目汇总;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相关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2.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3.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的归口管理。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公共图书资料应在图书馆办理入库登记、造册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并由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使用;

4.学校办公室负责车辆、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及相关捐赠品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5.各院(部)、职能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6.后勤集团负责学校划转及自筹资金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管辖固定资产的责任人。在其领导下可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应结合所辖管固定资产的特点,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资产管理员在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时,必须办理与资产管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并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直接责任。任何人未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配合归口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措施,并依据相关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制度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增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十五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在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及要求向上报批。

第十六条 逐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稳定来源,学校应在预算中列入专项费用,并将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纳入更新、改造、维修专项资金中,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修的经费来源。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变动和处置

第十七条 一般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特殊固定资产的调出调入还须经学校领导签字同意。学校固定资产不允许调出校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学校鼓励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与共享共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 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无法满足技术需求,或使用已超过一定年限,且修复的费用超过原值或重新购置的费用50%,方能申请报废报损。

第二十条 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报废报损固定资产须由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校内审批程序完成后,再按规定报请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严禁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二条 全校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清查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事宜由资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资产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管理)单位,每年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查明原因,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此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领导,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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