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让及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省教育厅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省教育厅安排学校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学校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报废、淘汰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中: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计算机、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复印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或复印30万张;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会议室扩音系统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空调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其他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生产厂商建议的使用年限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
出售、置换、捐赠、调剂、报损、报废等。
第三章 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
(二) 组织大型固定资产处置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 组织固定资产处置小组(小组由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及两名专家组成),现场察看拟报废资产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 按要求规范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依据岗位职责,对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负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二)按规定程序办理本部门使用管理的资产报废处置申报工作;
(三)按要求规范处置本部门低值品。
第四章 处置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及构筑物等处置属于学校重大事项,须由学校组织专班经办,分别向市国土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申报。
出售、出让资产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学校档案馆拍照留档。
第十二条 车辆超过使用年限,经鉴定需要报废处置,按地方车辆管理部门规定及有关报废程序执行报废,并持商务厅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交管局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及时到资产处办理上报手续。
第十三条 校内调拨。学校资产在校内各部门之间调拨,由调出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固定资产调拔单》,资产处审核后,打印《固定资产调拔单》调出、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校内部门变动等及时办理资产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品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打印《低值品处置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报资产处备案后自行执行。
第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单价原值10万以下或一次性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书面申请,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资产处审批后,通过网上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单价原值10万元(含)-20万元之间或一次性批量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书面申请,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资产处,通过网上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按上述“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要求处置的资产, 学校每年集中办理2次。由资产处汇总处置资产清单,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形成正式申报文件上报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单价原值在2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按“第十六条”程序办理,并由资产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提交资产分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办公会通过,上报教育厅批复后执行。
第十九条 报废固定资产单价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第十六条”程序办理,并由资产处聘请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技术鉴定证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办公会通过,上报教育厅批复后执行。
除报废以外其他处置形式,单价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须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由资产处聘请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上报教育厅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 申报部门不得自行拆毁或处理资产,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数据)。对拟报废处置的资产,部门因工作需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资产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
第二十一条 经教育厅备案或批复的处置资产由资产处组织公开处置,财务处进行处置资产账务核销。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二条 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核销处置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报损是指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对损失进行核销处置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 报废、报损的数量和价值清单;
(二) 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三) 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学校内部证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五)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
第二十六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申报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八条 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规范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各部门和个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
(三)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或处置。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五)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固定资产使用或处置。
(六)未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及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涉密固定资产使用与处置管理活动,应按照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业学院处理报废、积压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武工校行发[2007]48号)同时废止。